就服法第58條修正今(5/12)生效 大幅縮短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
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修正條文,業於 112 年 5 月 10 日公布,並自今(12)日生效。產 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 3 個月,家庭看護移工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 1 個月,另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 1 個月無新雇主 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直接申請遞補新移工。 勞動部說明,自 112 年 5 月 12 日起,移工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及 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 3 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雇主 可於移工行蹤不明發生日滿1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若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 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 1 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自廢止聘僱許可函發文日 滿 1 個月後,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 至於在今日法令生效前,雇主等待遞補期間有符合新法規定的標準,如何申請?勞動 部表示,移工如於 112 年 5 月 12 日前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 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自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滿 3 個月以上且未滿 6 個月,家庭 看護雇主自於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 1 個月以上且未滿 3 個月,雇主也可以向勞動 部線上申請遞補(https://fwapply.wda.gov.tw)。 勞動部另舉例,移工如於 112 年 6 月 1 日發生行蹤不明,產業雇主得自當日起算滿 3 個月,即同年 8 月 30 日起可申請;家庭看護雇主自發生行蹤不明當日起算滿 1 個月,即 同年 7 月 1 日起可申請;另外,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若經勞動部於 112 年 6 月 1 日發函廢止聘僱許可,外籍家庭看護工自發文日 112 年 6 月 1 日起算滿 1 個月且 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的翌日,即 112 年 7 月 2 日起雇主得申請遞補;勞動部也提醒符合申 請之雇主最晚應在得申請遞補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