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 護 工
家 庭 幫 傭
養 護 機 構
重 大 工 程
廠 工
漁 工
診斷證明醫院
申 請 進 度
安 定 費 查 詢
外勞體檢醫院
勞 動 基 準 法
就 業 服 務 法
就業服務中心
外勞警政單位
常 見 問 題
與 我 們 連 絡
回 首 頁 |
1. 三等親內親屬,身體不適需長期照料者。 2. 罹患精神病須在家休養且無法自理生活者。 3. 其他依政府條例規定,可申請包括重度殘障等級者。
符合上列其中一項,就可向本公司業務單位詳洽承辦 |
1. 申請人與受監護人之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2. 申請人與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
3. 受監護人應附上經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乙份。
|
親等 |
血親範圍
|
一等親 |
父、母、子、女 |
二等親 |
曾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孫子女、外孫子女 |
三等親 |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伯、叔、姑、舅、姨、甥、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