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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1. 三等親內親屬,身體不適需長期照料者。
  2. 罹患精神病須在家休養且無法自理生活者。
  3. 其他依政府條例規定,可申請包括重度殘障等級者。

符合上列其中一項,就可向本公司業務單位詳洽承辦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與受監護人之身分證影本各乙份。
2. 申請人與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
3. 受監護人應附上經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乙份。

親等

血親範圍

一等親
二等親
曾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等親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伯、叔、姑、舅、姨、甥、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