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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工 程

為因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的實施,由政府單位發包興建暨經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的重大工程得標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同時並公告受理製造業重大投資業者及公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及醫院興建工程得標業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九十年五月十日公告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含)以後,新得標之重大工程停止引進外勞)

重大工程得標業者初次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人數之核配原則如下:

  1. 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規定收取工程投標標單之始日在本公告生效日前,其得標業者得以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人數,維持原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百分之六十五為核配上限。

  2. 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規定收取工程投標標單之始日在本公告生效日後,其得標業者(不含本公告日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經濟建設投資,且經本會核准有案以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之非屬營造業者)得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人數,調整以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所核算得之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為核配上限。但為鼓勵得標業者僱用原住民,其每僱用原住民一名,同意增加外勞配額二名,但最高不得超過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百分之六十五之上限。

重大公共工程得標業者(不含本公告日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經濟建設投資且經本會核准有案以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之非屬營造業者)聘僱外籍勞工二年期滿重新申請招募之核配比例,及申請調派外籍勞工人數上限之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一併配合調整(含本公告日前已核准之聘僱外籍勞工案件)以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核算所得之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配合本公告之實施,營造業重大公共工程得標業者初次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除需依本會八十二年九月三日台(82)勞職業字第0五四一六0號公告規定檢具相關表件外,應另加附左列文件: (一)工程主辦機關所出具規定收取工程投標標單之始日日期證明正本。

受僱原住民名冊正本(需有原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到職日期等項目,並請加蓋公司圖記及負責人章)及其戶口名簿影本。

 

詳細申請辦法請洽本公司業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