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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 護 機 構

凡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慢性醫院及設有慢性病房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得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規定如下:

  1. 慢性醫院申請外籍監護工人數,以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慢性病床數,每五床得核配一名外籍監護工,但核准聘僱外籍監護工核配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監護工人數。

  2. 慢性醫院聘僱之外籍監護工所從事之工作範圍,以慢性病患住院期間之生活照顧為主,不得從事任何應由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3. 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前,應先以合理聘僱標準,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以使本國人民有優先受僱機會,並於辦理求才登記後第二天起,在國內新聞紙一家刊登求才廣告三天,自刊登求才廣告期滿之翌日起滿二日,如確實無法獲得所需監護工者,經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關開具求才證明書後,始得就國內招募監護工不足部分提出申請聘僱外國人。

  4. 於新聞紙刊登求才廣告,其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及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5. 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求才證明書後,即可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申請表(申請人應簽章)

電匯保證金收據影本或銀行開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正本
(電匯保證金者,應請於申請日前七個工作日即完成匯款手續,以縮短審核時效)

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慢性病床數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須註明「與正本無誤」,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簽章)

現有本國監護工名冊正本一份並加附勞工保險卡影本
(需加蓋機構圖記並經負責人簽章)

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求才證明書正本一份
(自登記求才之日起二個月內有效)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所聘僱之國內勞工名冊一份
(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



凡已立案並辦妥社團法人登記所附設之私立收容養護中度、重度殘障者或精神病患之養護機構,或經主管機關立案,辦妥社團法人登記,所附設以收容植物人、老人癡呆症之社會福利機構,得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規定如下:

  1. 經政府立案社團法人附設之收容養護機構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人數,依各機構之服務對象,以一比三之比例為原則,即每收容三名受養護者,得配置監護工一人,但最多以其立案床數五分之一為上限。

  2. 依公告事項二、(三)(四)規定於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求才證明書後,即可檢具左列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申請表(申請人應簽章)

電匯保證金收據影本或銀行開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正本
(電匯保證金者,應請於申請日前七個工作日即完成匯款手續,以縮短審核時效)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及立案床數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須註明「與正本無誤」,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簽章)

社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須註明「與正本無誤」,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簽章)

收容現有受監護人名冊正本一份(需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簽章)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所聘僱之國內勞工名冊一份
(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
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求才證明書正本一份
(自登記求才之日起二個月內有效)



另本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台八十三勞職業字第一0一四四六號公告「受理社會福利暨精神病患收容養護機構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核配人數比例」,一併配合調整如前項核配原則。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幫傭於聘僱期限屆滿申請重新招募時,其申請資格,由現行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共同生活為申請資格者,調整為有六歲以下之子女共同生活者,始予許可。

前項辦理招募本國籍監護工之合理聘僱標準為月薪二一、000元至二六、三00元(不含膳宿費用)。

其他有關許可、管理事宜,悉依「就業服務法」及「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詳細申請辦法請洽本公司業務部